(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等与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张某某,李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70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5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某,男,1994年11月1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李某儿子。原告:张某某,女,1997年3月12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李某女儿。被告:李某甲,男,1961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李某甲外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张某、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