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8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9月3日出生。被告:商某某,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审 判 员 车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曲元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