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法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郊信用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郊信用社,张蕊、赵明、郭小兵、覃文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法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郊信用社负责人张宇,任主任。被执行人张蕊、赵明、郭小兵、覃文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宛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7日和2012年11月7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只履行部分义务。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宛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同昌代理审判员 王 博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