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载东与南通超威机械有限公司、曹利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载东,南通超威机械钣金有限公司,曹利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246号原告郭载东被告南通超威机械钣金有限公司,住本市九华镇宁通高速公路九华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曹利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旭东,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利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旭东,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载东与被告南通超威机械有限公司、曹利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载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郭载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载东负担。审 判 长 许夕坤审 判 员 赵剑波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