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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载东与南通超威机械有限公司、曹利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载东,南通超威机械钣金有限公司,曹利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246号原告郭载东被告南通超威机械钣金有限公司,住本市九华镇宁通高速公路九华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曹利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旭东,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利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旭东,江苏九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载东与被告南通超威机械有限公司、曹利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载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郭载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载东负担。审 判 长  许夕坤审 判 员  赵剑波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