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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428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经商,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德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C×××××的小轿车行驶至县道322线晋江市金井镇丙洲村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蔡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5.2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辆照片、行政处罚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002)泉刑终字第598号刑事裁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禤汉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东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