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三与被告郭云峰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97号原告王军三,男。委托代理人曹祥营,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郭云峰,女,。委托代理人牛万岩,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三与被告郭云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三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军三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保林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