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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沟民初字第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223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宪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原告曾于2014年8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结合双方都是二婚,原告结婚时带来一个孩子,被告把孩子养大现以成家。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于2014年8月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将原告接回家一直一起生活,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并不像原告所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经村委会调解和好一同生活,直至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又已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但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本院的结婚证、(2014)北沟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书、北镇市沟帮子镇獾子洞村民委员会证实、北宁市沟帮子镇獾子洞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证实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均系再婚,但共同生活尽20年时间,原告于2014年起诉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和好如初共同生活,说明原、被告双方仍有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共同呵护彼此的感情生活。虽然生活中偶有矛盾产生,但只要双方多加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宪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