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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鸿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920号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苏文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杰、柯文斌,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吴鸿英,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鸿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云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