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00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蒋兴兵与刘春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兴兵,刘春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00502-1号申请执行人蒋兴兵,男,39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刘春晏,男,57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刘春宴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83.99元予以冻结。二、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