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会理县下村乡新山煤矿、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4183号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芝。委托代理人陈建波。被告会理县下村乡新山煤矿。被告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山煤矿。被告路芹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会理县下村乡新山煤矿、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会理县德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山煤矿、路芹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吕桂民人民陪审员  尚绪岭人民陪审员  牛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