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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异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霞等与滨州经济开发区宁域蓝湾商务宾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霞等(具体执行案号及申请执行人名单附后)。被执行人滨州经济开发区宁域蓝湾商务宾馆,经营者:贾玉龙。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站前财富广场*号楼。第三人:贾玉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霞等人与被执行人滨州经济开发区宁域蓝湾商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霞等人以第三人贾玉龙为滨州经济开发区宁域蓝湾商务宾馆的业主为由,要求变更第三人贾玉龙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张霞等人与被执行人滨州经济开发区宁域蓝湾商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案,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滨区劳人字(2014)第194-197号仲裁裁决书,滨州经济开发区宁域蓝湾商务宾馆不服滨区劳人字(2014)第194-197号仲裁裁决,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市中级法院作出(2015)滨中民一议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滨州经济开发区宁域蓝湾商务宾馆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张霞等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5年3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滨州经济开发区宁域蓝湾商务宾馆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发现其经营者是贾玉龙,属个体经营企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滨州经济开发区宁域蓝湾商务宾馆是贾玉龙个人经营的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第三人贾玉龙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贾玉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贾玉龙应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霞等人履行滨区劳人字(2014)第194-197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德信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学升附具体执行案号及申请执行人名单:(2015)滨执一字第246号张霞、(2015)滨执一字第247号孙丽丽、(2015)滨执一字第248号代英英、(2015)滨执一字第249号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