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莫某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成,绰号“大眼”,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大岗镇。2015年6月6日因本案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同年6月22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启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成伙同莫某坚(已判刑)、“亚鸡”(另案处理),窜到本县大岗镇岭岗村委会全屋村全某祥、全某刚家,由被告人莫某成望风,由“亚鸡”、莫某坚撬门入室盗窃了一套音响及两部移动电话后逃离现场。2015年6月6日,被告人莫某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怀集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被盗的音响价值768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莫某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莫某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成伙同莫某坚(已判刑)等人窜到怀集县大岗镇岭岗村委会全屋村,被告人莫某成负责望风,莫某坚等人撬门进入村民全某祥、全某刚的房屋,并盗走全某祥家中的一套音响和全某刚家中的两台手机。莫某坚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发现抓获,并起获了音响等物品,被告人莫某成则逃离现场。经怀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音响价值768元。2011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涉案的音响发还给失主全某祥。2015年6月6日,被告人莫某成主动到怀集县公安局大岗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怀价鉴(2011)g-21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012)肇怀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失主全某祥的陈述,证人全初某、全某群的证言,同案人莫某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莫某成投案自首的经过,被告人莫某成的新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莫某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莫某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发还给失主,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失主的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莫某成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综合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莫某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永任代理审判员  罗淑慧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二о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