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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沈炜与郑麒瑞、陶蕾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炜,郑麒瑞,陶蕾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24号原告:沈炜,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郑麒瑞,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陶蕾蕾,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沈炜诉被告郑麒瑞、陶蕾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麒瑞、陶蕾蕾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麒瑞、陶蕾蕾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