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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8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环海东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环海东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8830号原告天津市环海东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仕嘉花园2-1-622。法定代表人陈占红,经理。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法定代表人杜世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环海东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环海东方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