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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赡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471号申请人李某,女,1942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寅街镇。被执行人张某某1,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寅街镇。系原告之长子。被执行人张某某2,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寅街镇。系原告之次子。被执行人张某某3,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寅街镇。系原告之三子。被执行人张某某4,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寅街镇。系原告之四子。关于李某与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年一年的赡养费人民币36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10月16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执字第4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华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