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明与刘伟、曾新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刘伟,曾新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李明。委托代理人程炼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伟。被告曾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刘伟、曾新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伟、曾新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伟、曾新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对被告刘伟、曾新平起诉。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