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珩与傅源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珩,傅源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296号申请执行人:李珩被执行人:傅源源身份证:33090219851124069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012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源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傅源源名下有房产(江北区颐和名苑11幢59号1606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江北区颐和名苑11幢59号1606室)。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王颂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褚一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