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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伟与咏湘洗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咏湘洗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9277号原告王伟。被告咏湘洗浴原告王伟与被告咏湘洗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咏湘洗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诉称,原告王伟于7月10日晚9点,在白沟咏湘洗浴消费,期间将个人随身物品存放在由浴池提供的个人储物柜里,包括一部手机,一个钱包,钱包内有身份证,3张银行卡,780元现金。当原告消费完毕后准备取个人衣物时,发现财物尽失。当即报警经白沟高桥刑警中队查实,由于浴池储物柜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漏洞,而且无人看管,致使小偷从隔壁打开着的储物柜轻易盗走财物,在与浴池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王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务损失补手机2548元,补现金780元,补身份证件40元,补银行卡30元,补银行卡挂失150元,共计人民币354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咏湘洗浴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晚9时,原告王伟到被告白沟咏湘洗浴洗澡,将个人衣物及随身物品存放在被告提供的个人储物柜里。当原告洗完澡后发现储物柜内存放的物品丢失后向保定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居报警。2015年7月12日该分局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2015年7月14日原告王伟补办身份证花费50元,电话挂失三张银行卡花费150元,2015年8月1日补办中国建设银行卡花费9元、2015年8月14日补办中国工商银行卡花费1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回执、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凭证、补办身份证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洗浴行业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整洁卫生的消费环境并保障消费者财产及人身安全。原告在被告处洗澡却丢失物品,被告存在保管不善,理应赔偿原告财务损失,但原告诉称丢失物品有一部价值2548元手机及现金780元,因只有本人陈述,无证据证实上述钱物在被告处丢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另原告补办身份证、银行卡产生的合理费用219元,有补办凭证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咏湘洗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伟各项损失合计219元。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咏湘洗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