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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明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189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明联,曾用名黄州联,男,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身份证号码:×××2314。关于被执行人黄明联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黄明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0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移交本院执行。本案的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18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詹学升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婉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