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许抄秀与许小兵、许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许抄秀,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被执行人许小兵,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被执行人许小龙,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申请执行人许抄秀与被执行人许小兵、许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3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