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开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戚唯与金磊、汤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唯,金磊,汤琳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戚唯。委托代理人耿佳维、曹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磊。被告汤琳娜。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了原告戚唯诉被告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应原告申请追加汤琳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龚伟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唯及其委托代理人耿佳维、曹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磊、汤琳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唯诉称,2013年5月23日、2013年6月19日,被告金磊分别向其借款800000元及210000元,分别承诺于2013年7月24日及2013年6月30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上述债务为被告金磊于被告汤琳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经营需要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汤琳娜作为被告金磊的配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磊、汤琳娜归还其借款本金1010000元及以人民币101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金磊、汤琳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1份,载明今收到戚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人民币80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3年7月24日。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被告借款800000元。2013年6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因其个人财务紧张,向原告借款210000元,借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借款时间为2013年6月19日,还款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被告借款210000元。另,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借条》、银行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自愿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又,原告称其于2010年、2011年左右认识被告金磊,关系不错。其从事食品贸易生意,被告金磊做汽修生意。2013年5月20日左右,被告金磊以汽修厂需要收购3辆汽车缺少资金为由其向借款80万元,被告金磊在银行即将相应借条出具给其。上述借款还款期限未至,被告金磊又以家庭购车缺钱为由向其借款25万元。其资金不够,仅出借21万元,被告也在转账后即向其出具借条。后经其多次催讨被告金磊一直未予归还。2014年年底其找不到被告,被告的汽修厂也转让了。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原告为证明其向被告金磊提供借款1010000元,有《借据》、《借条》、银行凭证为证。原告称被告金磊逾期未还,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采信。被告金磊理应归还原告上述借款。被告金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金磊支付以101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外,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所涉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汤琳娜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磊、汤琳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戚唯借款本金人民币101000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01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5日起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9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5490元,由被告金磊、汤琳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龚伟亚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人民陪审员 朱俊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沈 歆书 记 员 陈汉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