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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立指字第08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学军、原告刘昱含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立指字第08644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学军、原告刘昱含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号:2015年石民初字第05852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涉案文章的作者贾艳杰系该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涉案文章的作者贾艳杰系该院法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为原告刘学军、原告刘昱含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原告刘学军、原告刘昱含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