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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639号原告: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海青岛街道曹家。法定代表人:张新家,经理。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法定代表人:张权,总经理。被告:大连驰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青云河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原亮甲店福利院大楼)。法定代表人:杨文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保税区海青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时丽丽审判员  刘建光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