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方崇伦与项德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崇伦,项德富,方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方崇伦,男,195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项德富,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方永权,女,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项德富、方永权银行存款人民币271426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