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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李某。被告:莫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玉成。原告李某诉被告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邦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莫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有长女莫某乙,××××年××月××日生有长子莫某丙,××××年××月××日生有次子莫某丁,××××年××月××日在化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均外出务工,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小事时常争吵,还将原告眼打伤,特别是2014年1月12日年关之际,被告竟用绳子将原告捆绑到天亮。双方无法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解除双方痛苦,特具状法院,恳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莫某甲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原告相夫教子,孝敬公婆,生活美满。离婚不是儿戏,不可草率行之。由于离婚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辈子的大事,因此我国法律对此尤为谨慎,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必须要先进行调解,尽一切可能挽救婚姻。为了一个完整的家,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莫某甲于2007年相识后便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莫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莫某丙,于××××年××月××日生育二儿子莫某丁。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粤茂结字XXXXXXXXX号《结婚证》。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产生矛盾,从而影响夫妻感情。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判令婚生女儿莫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婚生两儿子莫某丙、莫某丁由被告莫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莫某甲结婚多年,且双方婚姻期间生育了三个子女,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若双方能够相互体谅,共同为三个子女考虑,珍惜家庭,珍惜对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练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