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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5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静与徐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徐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5006-1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徐国明,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徐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徐国明执行款89000元。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徐国明尚欠申请执行人张静178934.8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徐国明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50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静发现被执行人徐国明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或者徐国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