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海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1816号罪犯徐海华,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河城法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海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罪犯徐海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因罪犯徐海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海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海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海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举添审 判 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