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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9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被告人李某某,女,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乐夫”(另案处理)提供信息伪造无婚姻登记证明、离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共计5份,转卖给上海某投��管理有限公司郁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等人。2012年8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逃逸。2015年2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姚某某、陆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路某某、戚某某、帅某某、何某某、朱某某、顾某某、孟某某、巫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胡某某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茜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筱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