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4)方执字第119号杨荣科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荣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怀化市红星北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73678597-1。法定代表人杨相柱,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荣科,男,侗族,1977年2月18日,住会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荣科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荣科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荣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荣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方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