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广益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三门峡广益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98号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井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彭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会林,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丽娇,该公司职员。被告三门峡广益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大安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全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广益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会林、高丽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门峡广益达矿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被告系业务伙伴,2014年8月26日双方签署《往来账款询证函》确认截止2014年5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995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99500元并赔偿欠款期间的利息及其他损失。被告三门峡广益达矿业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2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2012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变更)一份、往来账款询证函一份,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委托人签字、盖有原告单位合同专用章及被告单位合同专用章,合同形式要件齐全;往来账款询证函加盖有双方单位财务专用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双方签订合同、往来账款询证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2012年5月31日双方对合同作了变更调整重新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变更)一份,主要内容:出卖人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买受人三门峡广益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价款共计399500元;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额的30%货款,货到验收合格无异议后15天内付到总货款的90%,余10%作为质保金自货到之日起一年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违约责任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此合同向被告送货,2014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账款询证函,双方在往来账款询证函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截止2014年5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99500元未付。原告主张2013年7月21日前被告应支付其全部货款,自后应按利率6.75%至2015年9月28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44195元及其他损失,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保全裁定书将被告单位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盖有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合同的形式要件齐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往来账款询证函可确定被告欠原告货款为299500元。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货款,被告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除应支付原告货款299500元外还应自违约之日起承担违约责任即应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自货到之日起一年内设备质量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但原告方不能证明货到现场时间,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自2013年7月21日起索要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2014年8月26日双方签订往来账款询证函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函件中注明截止2014年5月31日被告欠原告应收账款299500元,说明被告于2014年5月31日应给付原告货款,被告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原告索要的其他损失无证据证实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三门峡广益达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货款299500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货款299500元为基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6元,财产保全费124元,由被告三门峡广益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