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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建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祥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建祥,男,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湘阴县岭北镇。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2014年10月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列一、谭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为建砂场采砂,被告人徐建祥于2013年8月8日与湘阴县静河乡龙潭村8组签订山土有偿使用协议,确定土地使用范围后,被告人徐建祥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地进行土地平整,并安装洗砂装备进行采砂。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徐建祥非法占用静河乡龙潭村八组深坡里山林地总面积24.7亩,按地类划分全部为有林地。该院以被告人徐建祥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徐建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建祥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湘阴县静河乡龙潭村八组深坡里山林地开建砂场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鉴定,被告人徐建祥非法占用静河乡龙潭村八组深坡里山林地总面积24.7亩,按地类划分全部为有林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①他在徐建祥的砂场负责守材料,是2014年8月8日才来的,砂场的老板他只知道徐建祥一个。②砂场没有办征占用手续,砂场未开采之前山上是一些杂树。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徐建祥的砂场负责洗砂和简单的设备维修,采砂之前山上长满了杉树、国外松、楠竹和一些灌木。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4年8月15日前后受徐建祥的雇请,负责砂场的机械设备维修,砂场于7月底正式生产,8月1日政府要求停工,但从8月9日起一直没有停止生产。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4年8月31日中午到徐建祥的采砂场,当天未开工,9月1日才开工,铲了一车砂即被停工。早上开工时,山上是一些丛树和楠竹等。5、证人蒋某某的证言。他是原静河乡龙潭村支部书记。证明①徐建祥的砂场位于龙潭村龙家塘水库南边山上,总面积近30亩,砂场占用的地方基本上是山,山上长杂树、灌木、杂草,山的权属是龙潭村八组集体所有。②徐建祥先与八组村民联系签订了山土有偿使用协议,后又与村委会签订了龙潭水库建设合作协议,并且从2013年12月起拿出近10万元维修水库的机埠和闸门,同时还上缴了村委5000元的管理费。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他是静河乡龙潭村八组村民,证明①徐建祥占用林地建砂场的具体地点是龙潭村八组深坡里山,该地权属属于龙潭村八组所有,进行开采前山上是些小杂竹。②龙潭村八组多次召开群众大会,经全体群众同意与徐建祥签订了山土有偿使用协议,依据协议征占用林地的手续不由该组负责办理,应由徐建祥负责办理。7、证人蒋某乙的证言。他是静河乡龙潭村八组村民,证明①徐建祥的砂场于2014年4月正式动工,砂场位于龙潭村八组深坡里山,该地权属属于龙潭村八组所有。②徐建祥于2013年8月来该组考察,并就采砂细节与他进行了商量,后经全体组民代表同意与徐建祥签订了山土使用协议。合同于2013年8月8日签订生效。③采砂前山上生长了国外松、楠竹和一些灌木。采砂后山地已被破坏,高低不平。④签协议时已确定征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由徐建祥负责办理。8、证人徐某的证言。他是徐建祥之子,证明①徐建祥于2013年8月在龙潭村八组建砂场,先安装一小型设备,产量不大,后于2014年4月才更换大型设备,直至2014年8月正式大批量洗砂。②他于2013年12月入砂场负责管理,砂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砂场由徐建祥个人出资,没有其他股东参与。③砂场位于龙潭村八组深坡里山,徐建祥分别与龙潭村村委、龙潭村八组村民都签订了协议。④他进入砂场管理后,砂场在原占地面积的基础上扩大了10多亩,占用之前山上生长外国松、杉树、楠竹。采砂后被占用林地原貌已被破坏,山上植被被毁,有些土层被深挖,高低不平。⑤徐建祥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林业局工作人员曾经向徐建祥下发了责令停止林地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9、证人蒋某乙的证言。他是静河乡龙潭村八组村民,证明徐建祥的砂场位于龙潭村八组深坡里山,该地权属属于龙潭村八组所有。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是静河乡龙潭村现任村委会主任,证明①徐建祥于2013年8月开始建砂场,砂场位于龙潭村八组深坡里山,该地权属属于龙潭村八组所有。砂场占用的土地都是山,山上原生长的植被是小竹和杂树。②建砂场以前山上植被和土层未遭破坏,但砂场北边出口处有约3亩面积是村民修路挖掘破坏的。③现在砂场占地处已没有植被,表土层已破坏,有些地方被深挖,现场安装了机械设备,修建了临时工棚,堆放了大量砂卵石。④他于2014年5月到龙潭村委任职,徐建祥与村委签订的协议是前任书记蒋某某经手的,2014年6月徐建祥上交了村委5000元管理费,徐建祥建砂场无偿投资了当地的水利建设,给村民带来了收益,但办砂场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11、证人蒋某丙的证言。证明徐建祥开办砂场的位置、所占用林地的前后变化与李某某的证言相符。1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他是湘阴县林业局林地管理股股长,证明他于2013年12月3日向徐建祥下发责令停止林地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山的北边有被挖痕迹,山上的植被被破坏,后经多次催促,徐建祥未到林业管理股来接受处理。2014年8月他再次到了砂场现场,见山上植被已完全破坏,山上的林地高低不平,泥土全部裸露,被非法占用的林地近20多亩,他当即电话告诉了徐建祥案件将移送森林公安局侦查,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后现场施工人员停止作业他才返回。13、证人蒋某丁的证言。他是龙潭村八组组长,证明①徐建祥于2014年4月占用龙潭村八组深坡里山建砂场,该地权属属于龙潭村八组所有。开采之前山上都是灌木丛和一些小杂竹。②徐建祥与龙潭村八组签订了山地有偿使用协议,龙潭村八组并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占用地手续,依协议该手续应当由徐建祥办理。14、证人蒋某丁的证言。他是龙潭村现任村支部书记,证明①徐建祥于2013年8月动工到龙潭八组建砂场,当时是直接与八组村民签的协议。②砂场建成之后,原村支部书记蒋某某讲砂场每年上交20000元管理费,2014年4月徐建祥提出砂场要办手续,要他在一份水库建设合作协议上盖章,他就加盖了公章,并且备注由徐建祥上交管理费20000元。2014年6月徐建祥已上交5000元。③建砂场前龙潭八组的深坡里山除北边出口外都未遭破坏,建砂场后植被已完全破坏,表土层已破坏。1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16、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就徐建祥占用龙潭村八组林地作出的林业专项核查意见书。证明徐建祥非法占用的林地总面积为24.7亩,按地类划分全部为有林地。17、一组书证。①徐建祥与龙潭村委会签订的龙潭村水库建设合作协议。②徐建祥以岳阳建设集团名义与龙潭村八组签订的山地有偿使用协议。③龙潭村八组村民联名请求对徐建祥从轻处罚的报告。④静河乡龙潭村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徐建祥建砂场占用的林地权属属于龙潭村八组村民集体所有,未占用该村集体林地。⑤龙潭村八组组长及组民代表签名出具的“关于徐建祥建砂场占用我组林地相关手续办理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征占用林地手续应当由徐建祥负责办理。⑥湘阴县林业局林地管理股出具的关于徐建祥恢复林地情况说明材料及照片。证明森林公安局对徐建祥立案侦查后,徐建祥曾雇请挖机对现场遗留的深坑进行了平整,但没有重新栽植林木,致使被毁坏的林地至今未恢复。⑦湘阴县林业局向岳阳市森林公安局的移送函以及该局于2013年12月3日向徐建祥下达的责令停止林地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8、徐建祥砂场违法开采的现场照片。19、被告人徐建祥的供述。供认经与龙潭村八组村民协商,并与组上和村上分别签订协议,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龙潭村八组深坡里山开办砂场的事实。20、湘阴县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徐建祥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徐建祥过往表现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在,并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采砂,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建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建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建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武人民陪审员 丰 亚人民陪审员 周学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