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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与石长红、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61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文安东路88号沿街楼。负责人吴佃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清收组主任。被告石长红,职工。被告孙涛,职工。与石长红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与被告石长红、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冻结了被告孙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工资帐户、查封了孙涛名下的鲁M×××××车辆一部。2015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已与孙涛自愿达成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被告孙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工资帐户的冻结,解除对孙涛名下鲁M×××××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孙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工资帐户60×××95的冻结;解除对被告孙涛名下鲁M×××××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维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