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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325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89年8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4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尹受丽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