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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鸿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杏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杏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703号原告上海鸿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XXX弄XXX号(商务大楼)A区。法定代表人钱刚。委托代理人刘登勇,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杏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韩红艳。委托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佳,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鸿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杏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20元,共计人民币30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