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16日撤回了对被告田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高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汝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