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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16日撤回了对被告田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高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汝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