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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子支行与王海林、王海辉、王舒、马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子支行,王海林,王海辉,王舒,马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家营子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李瑞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海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海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舒,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马晓琴,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官地支行依据我院(2014)松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海林、王海辉、王舒、马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