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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志强诉艾力亚尔?阿不都热合曼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强,艾力亚尔·阿不都热合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男,汉族,1963年3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艾力亚尔·阿不都热合曼,男,维吾尔族,1991年11月生,现住新疆。陈志强诉艾力亚尔·阿不都热合曼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4)焉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志强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594.86元,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焉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买吾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