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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64年6月27日,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1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570元。审 判 长  李建科审 判 员  李维斌人民陪审员  张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妙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