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64年6月27日,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61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570元。审 判 长 李建科审 判 员 李维斌人民陪审员 张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妙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