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作芹诉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作芹,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1068号申请执行人王作芹,女,51岁,蒙古族,工人,住绥中县。被执行人张玲,女,44岁,满族,工人,住绥中县。本院在执行王作芹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2015)绥沙民初字第00592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玲的工资款已被本院因其他案件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王作芹同意,本院决定先将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10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福君执行员 高金辉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