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执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作芹诉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作芹,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1068号申请执行人王作芹,女,51岁,蒙古族,工人,住绥中县。被执行人张玲,女,44岁,满族,工人,住绥中县。本院在执行王作芹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2015)绥沙民初字第00592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玲的工资款已被本院因其他案件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王作芹同意,本院决定先将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10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福君执行员  高金辉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