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47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7505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省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