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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元鼎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家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626号原告:安徽元鼎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叶士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法定代表人:江南锦,董事长。被告:周家留,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鼎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家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元鼎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元鼎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