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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玉环卓越制动器有限公司与钟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玉环卓越制动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广祝。委托代理人:李娟。被告: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卓越制动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