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魏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86号原告魏某,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邓某某,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魏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