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潘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鹏与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周鹏,居民。被告邵峰,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鹏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