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秀模诉杨显培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黎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杨秀模,男,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杨显培,男,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原告杨秀模诉被告杨显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阳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秀模、被告杨显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杨秀模从村民小组分得并经营管理荒山土地“虎形脑”面积2亩,1991年原告在该荒山全部栽上杉树。2014年12月原告自用木材需要便在此山砍伐了几株,因不办证被黎平县林业公安处罚2千多元。2015年农历3月,被告蛮横无理,强行霸占,在此山开发,将属原告所有的杉树挖毁并占有,又挖毁原告大枫树(地名)的油萘树。故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被挖毁的杉树和油萘树损失30000元。被告辩称:土茶脑(地名)是我们5户杨显培、杨正光、杨秀章、杨秀模、杨再友在1988年的时候和组上承包来造林的。2009年7月我们5户在协商的情况下分成5股,杨秀模、杨再友要下半节,我们三户要上半节,各自经营管理。今年元月份石开文向我们三户承包栽辣椒,为开路进基地,修了一段路,挖了几根杉树,这个杉树不是杨秀模一个人的。大枫树(地名)油萘坡是我2004年开挖的,我们地方都有这个习惯,荒坡谁号谁有,也不是原告的。所以我们不该赔偿原告的,原告还应赔给我。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2份证据:1、高屯镇2000亩油萘基地土地有偿使用证明书,证明大枫树(地名)油萘坡属八舟村16组所经营。2、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等5户2009年7月共同经营的土茶脑(地名)进行划分经营管理。经质证,被告认为油萘坡系他自己所开挖的山,协议书是事实。被告在开庭时向本院提交3份证据:1、《调解协议书》,证明“虎形脑”杉木是杨显培、杨正光、杨秀章三人共有。2、《承包造林合同》,证明“土茶脑”是原、被告等5户向集体生产组承包经营。3、《协议书》,证明靠大江边的山林属杨显培、杨秀章、杨正光三人的。经质证,原告认为第1份协议书不合法,虎形脑是5户共有的。第2份没有异议。第三是伪造的,原件没有“所有林坡的岩山是共有的”这句话。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杨秀模、被告杨显培以及杨正光、杨秀章、杨再友向本组承包土茶脑、(虎形脑为其中的小地名)一带山坡造林,后相继砍伐,于2006年��栽种茶叶,2007年7月,五承包户划分为5股,杨正光、杨显培、杨秀章要上半节,杨显模、杨再友要下半节,各自经营管理。杨秀章一股因其欠缺投资,转由其儿子杨再辉投资经营。1993年杨秀模在虎形脑造有部分杉树,并已长大成林。2014年杨秀模在此山因无证采伐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处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2014年11月27日,杨显培、杨正光、杨秀章、杨秀模因虎形脑(地名)山发生纠纷,经高屯镇八舟村民委员会调处未果。2015年3月,杨显培、杨正光、杨秀章将三人共有的股份坡租给石开文栽种辣椒,在开挖基地通路时挖毁杨再辉部分茶地水池和杨秀模在虎形脑的杉树10多根。2015年5月11日,高屯镇八舟村民委对杨秀模、杨显培、杨再友、杨再辉、杨正光土茶脑(地名)的纠纷再次进行调处,达成一致协议,各自按现行划分界线进行管理,其他事宜无争议。原告所称的��枫树(地名)油萘坡纠纷系八舟村十六组与十五组杨显培存在纠纷,不单只杨秀模、杨再辉与杨显培有纠纷。2015年7月20日,原告杨秀模以被告杨显培挖毁其杉树、油萘树属于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被挖毁的杉树、油萘树损失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模、被告杨显培以及杨正光、杨再友、杨秀章5户联户承包土茶脑(地名)造林,几经变化,几次纠纷,最终于2015年5月11日经高屯镇八舟村民委员会调解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各自按自己区域进行经营管理。1993年杨秀模在虎形脑栽杉树,长大成林,未有人提出异议,直至2014年杨秀模在此山无证采伐杉树,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处以罚款。虽然杨显培辩称虎形脑属于其与杨正光、杨秀章共有,但在此前20年未有提出。且2015年5月11日村委会对土茶脑的纠纷已经全部处理清楚,并达���一致协议,已无其他争议事项。按照谁造谁有原则,虎形脑杉树应属原告杨秀模所有。2015年3月,杨显培、杨正光、杨秀章将坡承包给石开文栽种辣椒,因修路事实上挖毁了杨秀模的10多棵杉树,但对于损失的计算,没有具体价格数额,原告对此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应当承担请求赔偿不能的不利后果。另查明,大枫树(地名)油萘坡属于八舟村十六组与杨显培的纠纷,不单只是杨秀模和杨显培的纠纷,且此纠纷高屯镇政府正在组织双方进行调处之中。故对原告杨秀模提出要求被告杨显培赔偿其被挖毁的杉树、油萘树的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秀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秀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阳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