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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陈文香,山东赢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某。委托代理人:冯兆喜,莱芜莱城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10月14日书写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回对亓某的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亓某的离婚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亓 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胥文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