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素平与杨根书、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何素平,服务员。委托代理人: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根书,医生。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剑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素平与被告杨根书、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素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素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