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明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胡明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260号被告人胡明才,农民,国籍不明(自报身份)。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龙陵县看守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明才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明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755克、手机1部、黑色无牌摩托车1辆依法均予以没收,黑色塑料袋1个作为物证予以封存。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胡明才与杨恩玺(另处)于2014年12月30日11时许,受他人指使携带毒品驾乘云N×××××马自达轿车从我国云南省芒市欲前往昆明市,途径龙陵县龙腾高速公路距龙江收费站约5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755克。上述事实属实。有抓获经过材料,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汽车租赁合同,勘验、检查、物品提取笔录及物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证人李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杨恩玺的供述,被告人胡明才的有罪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明才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胡明才运输毒品数量大,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179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明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丽华审 判 员 林 江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玉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