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辖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辖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弓天云。上诉人浙江中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民初字第306-1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且本案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双方当事人在路基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路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六条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约定无效。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衢州市开化县,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曾 柳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