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钱守杰、雷志蓥等与王桂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守杰,雷志蓥,王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钱守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申请执行人雷志蓥,女,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王桂华,女,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巴林右旗。案外人人马长伟(与王桂华是夫妻),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桂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发放的工资款中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每月扣划1200.00元,至本案执行标的款37500.00元付清为止。二、扣划案外人马长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发放的工资款中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每月扣划2000.00元,至本案执行标的款62500.00元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